房客常見問題
申請資格
答:
房客身分並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之民眾皆可以一般戶資格提出申請,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4.年滿十八歲,且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者。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人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承租者,不受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租金補貼整合案件之承租人,不在此限。
答:
需先符合基本申請資格
(一)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2點規定之民眾為一般戶,一般戶符合下列規定者,區分為第一類弱勢戶及第二類弱勢戶:
1.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2至12款身分之一者,為第一類弱勢戶:
(1)特殊境遇家庭。
(2)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4)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6)身心障礙者。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8)原住民。
(9)災民。
(10)遊民。
(11)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身分者,為第二類弱勢戶: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答:
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0點規定,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之申請人,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申請第一類弱勢戶者:
(1)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2)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8)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申請第二類弱勢戶者:
(1)低收入戶: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答:
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0點規定,申請人與非家庭成員或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六)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補助優惠內容
答:
包租方案以市場租金8折或代管方案以市場租金9折為簽約租金承租外,弱勢戶政府另給予租金補助,其補助標準各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月最高租金補助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如下表:
(一)一般戶:以簽約租金承租承租(即市場租金包租方案8折或代管方案9折),不另給予租金補助。
(二)弱勢戶:
1.包租方案: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即為簽約租金
第1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12.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1折)
第2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37.5%租金(等同補助市場租金3折)
2.代管方案:以市場租金9折承租即為簽約租金
第1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22.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2折)
第2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44.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4折)
答: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轉租一般戶、弱勢戶之租金如下: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承租人等同享受市場租金20%)。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2.代租: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每次簽約租期1年)。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房東常見問題
申請資格
答: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及屬於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案件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者。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但預告登記塗銷者不在此限。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法人等非民間私有住宅。
答:
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且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四)市場租金每月上限依其門牌地址規定如下:
1. 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2.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臺南市及高雄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4.其他縣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5.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六)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但該租賃住宅曾為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第一期或第二期計畫租賃住宅者,不在此限。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答: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補助優惠內容
答:
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二)房屋稅、地價稅:屬地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賦稅優惠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相關賦稅優惠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答:
(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補助三年,三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6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二)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之設施設備項目:
1.租賃契約、包租契約及轉租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並不受該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租賃住宅未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屋內滅火器及其熱水器未裝置符合規定之強制排氣設備者,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起租日前後二個月裝設者,其費用得以修繕費用補助之。但應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提出申請。
(四)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五)包租方案應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代管方案應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於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但於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契約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